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奖助工作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及我校实际,就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学历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科大本科生优秀奖学金、国科大本科生学业奖学金、冠名奖学金及社会赞助类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科大本科生助学金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积极向上、道德品质优良。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
二、参评学年受到过学校各类纪律处分或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三、延期毕业、参评学年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
四、出现学术不端、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其他违反学校关于教学管理、校园秩序、实验室安全、宿舍管理等方面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六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科生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额度和下达名额及要求实施。现行标准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10000元/人,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每年评选一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本科生。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细则》(附件1)执行。
2.国科大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本科生。本科生优秀奖学金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励金额为6000元/人,比例为在学本科生的5%;二等奖励金额为4000元/人,比例为在学本科生的10%;三等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比例为在学本科生的20%。每年评选一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本科生。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管理细则》(附件2)执行。
3.国科大本科生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本科生,资助标准为5000元/学年·人。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细则》(附件3)执行。
4.冠名奖学金及社会赞助类奖学金。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在国科大设立的各类奖学金。该类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按照各相关评审办法执行。
(二)本科生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统一标准实行,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现行平均资助标准为3700元/年·人。
2.国科大本科生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科生。本科生助学金共分为三个档次:一等5000元/年·人,二等4000元/年·人,三等3000元/年·人。
本科生助学金评审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为重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附件4)执行。本科生各类助学金评审具体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细则》(附件5)执行。
(三)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具体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具体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应根据相关要求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小组由院系/书院负责人、玉泉书院辅导员、教师代表等组成。国家奖学金由相关院系组建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其余奖助学金由玉泉书院组建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均须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玉泉书院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书院相关工作负责人、本科相关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成立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由学校分管领导、宣传部、学生处、教务部、培养办、团委、玉泉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组织。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除本科生学业奖学金外,其余奖助学金均须学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奖学金的事迹或成果原则上应为参评学年取得,要求真实可信。
二、初评
本科相关院系制定本院系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玉泉书院制定其他奖助学金的评审细则。院系/玉泉书院根据各项奖助学金评审要求开展资格审查、评审和推荐工作,确定推荐名单提交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综合评审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奖助学金推荐名单,提交至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审定
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奖学金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助学金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本科生,可在公示阶段实名向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学生申报相应奖项,要求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真实可信,如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获得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人奖学金荣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参与奖助学金推荐及评审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作假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评审结果的,应宣布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本科生,已经获得的奖项和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获评的各类奖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项本科生奖助学金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类奖助学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发本科字〔2022〕60号)、《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资助管理办法》(校发本科字〔2022〕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细则》
2.《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管理细则》
3.《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细则》
4.《中国科学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5.《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助学金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