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本科生。
第三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由学 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执行组织与认定标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本科教育校领导任组长,协管本科教育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分管学生奖助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学生处处长、本科部部长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的认定工作。本科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本科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年级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为组长,青年班主任为成员的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年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青年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学校遵照北京市教育、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年度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一般困难
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一般困难学生年度认定收入标准数,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困难
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困难学生年度认定收入标准数,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困难:
(三)特殊困难
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特殊困难学生年度认定收入标准数,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生活不节俭,生活开销有挥霍浪费现象者;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者。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本科部、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每学年结束之前,学生可自行在本科教育网下载打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初期,本科部启动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当年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所在年级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 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科部提请复议。本科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本科部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各年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科部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年级、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班级、本科部签署意见,经学校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以对个别学生的资助方式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