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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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为规范校园网的使用,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的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科大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校网络中心”)为校园网管理服务支撑部门,负责校园网的全面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发展。校网络中心依托校园网提供的服务包括电子邮件、个人上网、静态IP地址使用、域名解析、虚拟主机托管、服务器托管、虚拟服务器租赁服务等。

  第三条  校园网用户包括指经授权接入校园网的校部各单位/部门(以下称“单位用户”)和个人(以下称“个人用户”),应自觉遵守、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科大的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校网络中心统一管理校园网出口,在网络边界部署国家规定的安全保护措施。任何校内人员和部门不得私自接入互联网,已接入校园网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五条  校园网域名和IP地址由校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人不得任意改动和抢占。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并不得在连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第七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和网络窃取行为。

  第八条  严禁校园网用户私自设立路由、代理服务、地址转换和动态地址分配等,干扰网络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行为,严禁进行任何破坏信息服务、网络基础设施的活动。

  第九条  校园网单位用户可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在校网络中心备案,说明用途和具体负责人,不得从事与所申请用途不一致的信息服务。个人用户不得开设服务器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  校网络中心负责在校园网中实施网络行为监测。一旦检测出违规使用网络行为,校网络中心将及时以电子邮件、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用户,校网络中心将会同国科大相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1.针对个人用户:责令提交书面检查,并通报其所在单位、部门;禁用其校园网账号或中断计算机联网,待更正违规行为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者,由国科大主管部门给予校纪处分;2.针对单位用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或停止子网接入校园网,待更正违规行为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者,由国科大主管部门酌情核减该单位/部门绩效;3.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非法盗用他人校园网账号给受害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人应给予受害用户全额赔偿,并根据受害用户合理要求,赔偿其他损失;因违规使用造成网络设施设备损坏的,除照价赔偿损坏的设施设备外,视造成后果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校园网提供的网络服务,视服务项目的不同而实行免费使用或费用分摊,具体管理办法另文发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园网络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入网用户守则》(院发网络字〔2002〕34号)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园网络用户身份认证管理办法》(院发网络字〔2002〕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