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及学分管理办法

  • 张顶兰
  • 日期:2023-02-27
  • 40333

 

为推动本科生访学交流工作的开展,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以及经本科生出国访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访学办”)备案的院(系)际学生交流项目。

 

(二)以自费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可申请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

 

二、基本原则

 

(一)交流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每周上课时间原则上不低于9个学时,每学期选课建议不少于3门。

 

(二)交流期间修读的专业课程,经相关学院(系)同意,可采用课程抵免的方式记录学分;交流课程不得抵免已经在我校完成修读的课程。

 

(三)课程抵免应参考学生交流期间相应课程的总学时数。一般1学分对应16-20学时。

 

(四)交流课程的成绩不转换为中国科学院大学成绩,不参与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

 

三、具体办法

 

(一)提交交流学习拟选课程申请

 

学生离校前需充分了解交流院校交流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要求,妥善安排学习计划,通过出国访学系统填写拟修读交流课程申请,并上传相关课程材料(上课时间及地点、授课教师、课程大纲、使用教材等信息),提交所在学院(系)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审批。

 

(二)交流学习拟选课程的调整

 

学生抵达交流院校后,因故确需改变拟选课程的,应在交流学期开学两周内,交流院校选课结束之前,通过出国访学系统更新所选课程并附相关课程材料(上课时间及地点、授课教师、课程大纲、使用教材等信息),提交所在学院(系)审批。

 

(三)课程抵免及课程录入程序

 

1.原则上学生应于交流学期结束后的下一学期第4周前办理课程抵免和课程录入手续。

 

2.申请课程抵免的学生,需通过出国访学系统填写交流课程成绩,并上传交流院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电子版)以及课程大纲,访学办对学生访学课程成绩审核无误后,提交相关学院(系)审批。其中,学生拟申请抵免其主修专业的相关专业课程的,由主修专业学院(系)负责审批;学生拟申请抵免其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课程的,由开设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学院(系)负责审批。学院(系)审批通过并提交本科部复核备案后,交流课程抵免我校的相关专业课,学生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3.不能抵免的交流课程,其课程原始信息也须如实记录到我校成绩单中。学生在出国访学系统录入交流课程成绩,并上传交流院校出具的正式成绩单(电子版)后,由访学办负责审核,本科部负责成绩备案和录入。

 

4.本科部在学生成绩单中录入学生全部交流课程的开课学校、原始名称、学分数及成绩,并对学生申请抵免的专业课程予以记载。

 

(四)访学期间进行短期研究的学分认定

 

1.在交流院校实验室进行短期研究工作的学生,经学院(系)审批,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科研实践的部分学分。参观类、文化交流类项目不得作为实践环节记载学分。

 

2.学生在交流学期结束后的下一学期第4周前通过出国访学系统提交科研实践认定申请。申请科研实践认定需上传由国外实验室相关负责教授出具的工作证明(相关教授书面签字、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实践报告及相关学院(系)要求的其他材料等,通过访学办审核、学院(系)审批、本科部备案后,认定为我校科研实践的部分学分。

 

四、附则

    本办法由本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及学分管理办法》(校发本科字2018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