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导师制(以下简称“导师制”)是我校本科生培养的重要举措,通过遴选一线优秀科学家担任本科生学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充分发挥导师对有潜质的、未来有可能成为优秀科技人才的本科生在学术传承及个性化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于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导师任职资格
第一条 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甘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条 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的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和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等高水平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
第四条 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及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学生。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 言传身教,立德树人,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养成,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人生理想。
第六条 根据学生兴趣、个性和特长,指导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选课计划,对学生的专业选择、访学交流、学业规划、就业深造等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七条 帮助学生融入本人领导的科研团队,积极吸纳学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根据学校安排指导学生开展科研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研兴趣与独立思考能力。为学生推荐所参加科研实践项目的辅导教师。
第八条 学生向导师提出学业咨询的,导师要及时予以指导。
第三章 导师的配备
第九条 根据我校本科教育的“三段式”培养机制,在学生入学后第1-3学期为导师制的第一阶段,此阶段每名学生配备一名导师;第4-6学期作为导师制的第二阶段,此阶段每名学生配备一名主修专业导师;第7-8学期作为导师制的第三阶段,此阶段结合每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配备一名主修专业导师,修读辅修学位的可配备一名辅修专业导师。
第十条 由各学院(系)负责导师的聘任,报本科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导师名单。学院(系)应主要从中国科学院京内各研究所的高水平专家中聘任,可适当选聘中国科学院京外各研究所的高水平专家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一条 本科生学业导师的配备实行师生双向选择:
(一)学生根据每个阶段公布的导师名单选择导师,其中在导师制第一阶段,学生可在非本人录取专业的导师名单中选择;在导师制的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学生应在主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导师名单中选择。
(二)导师根据学生申请、学业成绩、面试情况等择优确定学生。
(三)各学院(系)对师生双向选择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系)师生名单。
(四)由本科部对各阶段的学生与导师指导关系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为保证导师指导质量,原则上每个导师名下一二年级学生每个年级不超过四人,三四年级学生每个年级不超过二人。
第十三条 导师与学生的指导关系确定后,导师不应随意更换学生,学生也不应随意更换导师,确需更换的须向本科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理由充分的方可更换。
第四章 指导方式
第十四条 导师根据师生双方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通过见面指导、电话指导、线上指导、集体指导、组织校内外参观、开设研讨班、联合指导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导师每学期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平均一次以上。
第十六条 导师在指导学生选课、选择专业、科研实践、毕业论文等时,应按相关要求开展指导工作并签署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各学院(系)可根据学科特点、人才成长规律、导师队伍与学生情况等,组织开展导师制工作创新。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经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审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优秀导师评选项目。
第十九条 导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者指导本科生学科竞赛获得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认定的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奖项的,学校对导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同一项目只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科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校发本科字〔2015〕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