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攻读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实施办法

  • 彭静
  • 日期: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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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攻读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实施办法       

(校发本科字〔2020〕7号)

        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拔尖创新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专业作为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要求

    (一)各院系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主修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制定次修专业和辅修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辅修学位专业的专业课和科研实践学分数原则上在35至40学分之间,其中应包括该专业主修教学计划的所有专业必修课。此外,学生还应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二)各院系根据学生人数自行确定次修专业和辅修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学生人数较少的,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数较多的,可单独编班。

    (三)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的课程应与同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二、选修资格及报名审批程序

    (一)在校本科生完成主修专业确认后,已完成的主修专业中的必修课程必须全部合格,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每位学生只能选修一个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

    (二)学生辅修学位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且辅修学位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与主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的相同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8学分。

    (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修读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申请。

    (四)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公布录取信息,并将录取的学生名单报本科部备案。录取学生即可参加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网上选课,并从注册后的下一学期开始修读。

    三、修读要求

   (一)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专业课与主修专业的专业课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学生应按院系规定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重复修读相同的课程成绩无效。

   (二)修读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三)学生修读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过程中,凡已修课程(包括主修专业与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课程)未取得学分达到学业预警条件者,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书面通知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终止学生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的学习,注销学生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学籍。

   (四)学生的课程学习管理按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成绩管理

  (一)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日常教学教务管理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

  (二)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不计入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成绩计算,但是计入交流访学考核项目中。

  (三)学生因故未修满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注销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学籍,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将在第八学期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

  (四)学生修读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五、学制与证书管理

 (一)修业年限以主修专业修业年限为准。次修专业、辅修学位专业的课程应在主修期间修完。

 (二)修读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学生须在所修课程优先满足主修正常毕业学分的前提下,提出证书资格申请。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个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证书资格申请。

 (三)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同时修完次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可申请次修专业证书。

 (四)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修完辅修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和学分,成绩合格,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生所修辅修学位课程成绩或学分未达到辅修学位要求但已达到次修专业学分要求,可申请次修专业证书。

 (五)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六)开设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次修专业证书申请的审核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初审。

 (七)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结业等方式离校,次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学习同时终止。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9月(含)以后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高年级转入2018级的学生也按本办法执行。

 (二)《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生攻读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实施办法》(校发本科字〔2015〕145号)执行至2021年7月。学校自2022年起不再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三)本办法由本科部负责解释。